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選擇性不執法已損害法治

筆者於2月22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同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2/2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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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前筆者從蘋果日報網頁看到一則有關香港青年關愛協會banner新聞,新聞中的一段內容,觸動了筆者的神經:

『另一青年李先生也曾作投訴,警方卻回覆指,「話律政司落咗order(指示),唔做得」,原因是橫額屬於法輪功與青關會的政治抗爭,警方不適宜參與。』

當我看見律政司指示「唔做得」的理據時,我感到十分訝異。如果事件涉及兩個團體間的「政治抗爭」是警方不執法的合理理由,那麼按此邏輯,社運人士堵馬路,警方又是否應該「因事件涉及社運團體和政府/建制派間的政治抗爭」而不執法?這個邏輯明顯是荒謬的!事實上,警方對於反政府的社運人士向來從不會按這個邏輯而不執法,相反,近年對社運人士的執法愈趨頻繁, 對他們示威時的活動範圍也愈加收窄,甚至為了保存「國家領導人的面子」,不惜濫用其公權力,打壓示威者的言論和人身自由。警方及律政司基於政治因素選擇性地執法或不執法,而且是公然地這樣做,對執法的公正性、法治和公義已經構成了損害。

而且,這次事件並不是孤例,219日的蘋果日報就報導了警方不起訴在前年9替補機制論壇事件中對長毛梁國雄「叉頸」的兩名長者(註1)。與青關會banner事件一樣,這件事也是涉及兩個團體的政治性質事件,警方同樣未到對親建制/北京人士提出檢控,可是,這次警方卻對六名衝擊論壇人士拘捕並作出起訴,並聲稱「絕不容忍任何暴力或違法行為」(註2)。這次警方雖然未有公然以政治作為不檢控兩名長者的理由,但卻明顯在同一事件上採取雙重標準,尤其「叉頸」事件有傳媒照片及片段作証,而衝擊論壇者「沒與任何人士有肢體碰撞」(註2),警方只在『一名在場證人聲稱「害怕受傷害」』(註2)就提出檢控,這是明顯的雙重標準;而且論嚴重性,叉頸遠比「令在場人士害怕受傷害」嚴重得多,可令被「叉頸」者的頸動脈受傷、因頸血管受壓而腦缺氧、呼吸困難導至窒息等情況,隨時對身體造成永久傷害甚至死亡(註3)。對這麼嚴重的襲擊者姑息,卻對沒有肢體碰撞的「衝擊者」嚴厲執法,這樣合理嗎?符合公義嗎?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提及過法治有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註4),也就是,法治不僅是政府制定法律並按照法律施政,而且亦需要有一套憲法限制政府的權限,更高層次的法治還包括法律對社會公義-自由、人權、民主、弱勢社群基本生活-的保障。選擇性地檢控反政府人士,並運用限制言論自由的公安惡法,是違反了「以法達義」的原則;因為政治原因而選擇性對違法人士不予檢控,似乎連「有法必依」也未能完全做到,若果此風一長,對香港法治將影響深遠,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

公權力對法治的影響,不比司法獨立輕,卻比司法獨立較難為大眾發現。要捍衛法治這個核心價值,我們除了要捍衛司法獨立和反對釋法外,更要小心公權力悄悄地對法治作出難以被大眾發現的損害。只希望那些批評社運人士行動過激者在看到這些新聞時,能想起法治和公義;筆者也希望一眾捍衛法治和公義人士與其他人談及這些事件時,能向他們解釋這些事件對法治的影響。

p.s.:為免被指控誹謗,特此聲明:以上內容是由相關新聞報導內容作推論,請讀者自行判斷新聞報導內容是否真確


2:引用自蘋果日報新聞,詳見(註1


4:詳見http://www.inmediahk.net/node/24005,原文於200547日載於明報

2013年2月14日 星期四

信報的語言藝術

最近,特首梁振英向信報發出律師信,指其於129日所刊登的練乙錚的文章涉嫌誹謗,並要求其道歉。其後,信報發出了一篇聲明(註1,解釋練文的推論是建基於陽光時務訪問劉夢熊內容作為前設,並於聲明末段稱「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聲明登出後,筆者看見某些關心時政人士對此感到失望,認為信報是向梁振英「跪低」;蘋果日報的沙膽虹更認為信報的「道歉」會助長特首控告傳媒的歪風(註2。可是,筆者認為信報不僅沒有跪低,更藉此篇官腔式「道歉」聲明諷刺了梁振英及真心認為練文內容誹謗的人。

首先,聲明的道歉對象並非梁振英本人,而是讀者,而且這道歉的前設是「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簡而言之,就是說「如果文章造成誤會,謹此致歉」。再者,在「道歉」之前,該篇聲明一再重申練文是建基於劉夢熊訪問內容為前設,並已提醒讀者有關訪問內容未必真確,讀者須自行求證,這是官腔式道歉聲明,用的是「重申內容非如對方所述而是如此這般,如果造成誤會,謹此致歉」的套路,只是信報的道歉對象不是「投訴人」而是讀者。

用這種官腔作出道歉,而偏偏道歉的對象不是「投訴人」,這種道歉不但沒有任何誠意,而且敷衍得很。一個真誠的道歉,理應是「認錯-道歉-承諾不再犯上同樣錯誤」,但聲明中沒有認錯,沒有向梁振英道歉,也沒有承諾不再「誹謗」,反而是說明文章內容沒有誹謗成分,並在讀者誤會練文內容或因此造成不便的前設下向讀者道歉。如此道歉,不但敷衍,還充滿諷刺意味,諷刺對方理解能力低下,彷彿在說「其實呢篇文章所講內容唔係你所講咁,而係咁樣咁樣,嗱,篇文呢幾度咪講得好清楚囉,你睇清楚篇文嘅內容先再同我講啦,不過如果廣大讀者誤會左篇文嘅意思嘅,咁唔好意思囉」,潛台詞係「佢(CY)都戇 _ 嘅」。如果我在投訴後對方用這種方式道歉,就算道歉的對象是作為投訴者的我,我也不會「接受道歉」,偏偏梁振英卻接受這個態度惡劣且不是對他說的道歉,真是可笑之至。

如果讀者仍不明白以上道歉是如何態度惡劣,那麼我舉一個例子好了:假設某學生A捏造同學B的壞話,老師要求學生A向學生B道歉,但學生A卻說他沒有捏造同學B的壞話,並說如果其他同學因此產生了誤解,就對其他同學道歉。如果你是老師,你會認為學生A真心道歉認錯,或有任何「跪低」的意圖嗎?如果你是同學B,你會接受這個道歉嗎?

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讓自由行離開市區到邊境購物


近日,奶粉事件鬧得香港滿城風雨,多位論政人士提出了各種解決辦法,詳情可參看媒體和網上媒體的各文章,在此不贄。最近科大經濟學者雷鼎鳴教授在其文章《香港真有奶粉荒嗎?》中提出在邊境設出口區,出口香港奶粉(註1),博客林忌曾對此撰文反駁,指水貨客亦只能賺取關稅和增值稅之差價(註2)。姑勿論雷教授的文章中其他觀點正確與否,但就邊境出口區這一意見,筆者倒覺得有可取之處,可考慮與其他措施並行,值得研究。

首先,林忌認為水貨客只能賺取因內地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差價,「所以走私貨再搶手,都不可能炒高於正式入貨」,林忌更進一步指斥雷教授鼓勵「走私」(林忌認為水貨客的行為實質上是走私)。不過,林忌似乎會錯意了。雷教授提出的是藉邊境出口區銷售「香港品牌」,是以在香港店舖售賣的貨品的品質保證去牟利,而非以避稅的方式牟利。浸大新聞系客席高級講師呂秉權在其文章《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中國難出好奶》(註3)中提及內地所謂的「進口奶粉」實際上在內地加工和包裝,以及內地進口產品的衛生檢驗標準差劣,正正就證明了這「香港品牌」的價值。

此外,當在邊境設立出口區時,所賣產品當然可以不止奶粉,其他日常用品,以至內地人喜好的各種貴價產品,也可於當地銷售,如此一來,就仍可讓自由行來港購物,賺他們的錢之餘,還有其他好處:

一,減少於廣東道等旅客購物區的內地購物客人流,因而舒緩那些購物區以致其他地方和各公共交通工具的擠迫情況,雖然出口區不能將所有內地遊客帶走,但總會減少一部份內地購物客;

二,當邊境出口區以外的內地購物客減少時,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地方的厭惡性遊客也會相應減少,改善了我們的公共空間的環境;

三,購物區的內地旅客減少了,就能減少那些地方對名牌產品的需求,有望稍為舒緩店舖租金上升的壓力和商店專為內地旅客服務的情況。只是如此一來,那些購物區的業主和商戶就可能會不滿了。

四,邊境出口區可為住在香港北方及西北方的偏遠地區的居民提供就業機會,這些工種不乏中下層職位,可讓他們不用山長水遠捱貴車費到市區工作。

也許會有人認為,在邊境設位一個出口區,變相割讓了香港的一部份予內地,而且選址方面也須留意對原來的居民的影響,這些問題實在不容忽視。故此,我認為可將出口區設於落馬洲河套區。河套區原本是屬於深圳境內的,只是在深圳河治理工程之後,管轄權給了香港,這塊原本就不屬於香港的土地,送還給內地購物客和水貨客使用,也無足可惜,而且他們在那裡購物時免費享用著香港優質的領土管理服務,比之當年英國政府管理荷蘭領土的收費服務,我們實在大方得多;此外,河套區一直並未開發,絲毫不用考慮安置原來居民的問題,既可避免爭議,又可降低開發成本,實在化算。

以河套區作選址,大概會有人提出上屆政府已將當地規劃作發展高等教育和高新科技研發之用,如果原方案沒有特別問題,卻突然再改變規劃,恐會被指朝令夕改,引起各有意於該區發展的大專院校不滿。不過筆者認為發展高等教育和科技研究根本不需要這邊境土地,想想今日香港各大專院校充斥著內地生,如果在這塊與內地接壤的邊境土地建立高等教育設施,那會是以服務香港人為主,還是內地人為主?如果希望讓更多香港人有機會入讀大專院校,但不去將多些內地生學位撥回給香港本地學生,而去於接壤內地處建立高等教育設施,那符合常識嗎?至於科技研究嗎?只要看看「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科學園,一切就會明瞭了,如果只看科學園的網頁(註4)和維基百科頁面,還真的會以為那裡真是一個科技研發中心,可是蘋果日報於去年十月揭發了那裡因為租金高昂,導致一眾科研公司紛紛離去(註5)。前車可鑑,在倘若河套區建設的高新科技研發,難保不會變成另一個科學園吧?如果政府真的有心搞科技研發,何不先搞好科學園?

最後,如果擔心邊境出口城仍未足以吸引內地購物客改為前往當地購物,那麼可以考慮將出口區發展成內地旅客購物特區,容許內地居民免簽證進入,過關時只需出示身份證即可,反正那兒對香港人而言太偏遠,沒事幹不會到那兒,一切在那兒發生的擠迫、不禮貌行為、缺德行為、有簡體字卻無正體字等事,實在不關普遍市民的事,只是可能苦了在那裡打工的人。

以上建議仍有無數細節需仔細研究,處理不當會引致賣港之嫌。也許可以效法那份施政報告「白卷」,成立一個「開發河套購物區委員會」作可行性研究。不過要注意若果筆者以上提議有可取之處,千萬別再讓建制派議員剽竊來向選民邀功啊。

註1:詳見http://skypost.com.hk/column/雷鼎鳴/007001004036/香港真有奶粉荒嗎?/74228

註2:詳見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2/04/30568

註3:詳見http://hk.news.yahoo.com/呂秉權-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中國難出好奶-210947543.html

註4:科學園網頁:http://www.hkstp.org

註5:詳見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019/18043958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以反滲透實現大中華民主夢 - 回應Wong Hoi Ming《唇亡齒不寒 - 中國民主與香港民主》


筆者於1月28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於1月30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30/3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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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於29/1/2013曾作修改,特此感謝輔仁媒體總編輯給予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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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幾天看了Wong Hoi Ming(以下稱之為「作者」)的《唇亡齒不寒 - 中國民主與香港民主》,闡述香港民主運動與深圳河以北的民主運動應予分割,兩者之間並未有著唇齒之關係。筆者認為,兩地民主運動有著密不可切的關係,而這不是關乎到你和我和他是華人、中國人還是香港人,而是一個政治現實的問題。

由於香港與神州大地是否應予分割這話題往往涉及身份認同問題,在此先明言我的身份認同:筆者向來以華人自居,這「華人」是文化上的華人,是繼承著華夏文明的人,而不是那僭稱中國的政權下的人民。我的故國早就在公元1644年滅亡了,至於現時的中華民國,現時統治範圍僅限於台灣寶島,大概只算得上是我半個故國吧,而我的家鄉則是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

好了,申報了「利益」之後,就開始「發言」,講述我的論點了。

此外,作者亦曾提及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深圳河南北「算是一邊河水,一邊井水」,主權移交後兩地才漸漸走在一起。可是,若我們回顧一下香港的重要歷史事件,就會知道早在主權移交前,兩地早就互為影響,例如1922年發生的香港海員大罷工(註1)期間,有大量罷工海員返回廣州,他們受當時的廣東省政府及當地人民協助他們的生活,而此事件不僅對中國工運有極大影響,亦是促成了國共合作的其中一個因素;另外,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之後,部份國民黨人滯留在香港,而中共亦派員到香港成立學校、工會等親共組織,兩黨的鬥爭在香港延續了下去,後來於1967年的暴動即是由親共組織呼應被稱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發動的。由這些事件可見兩地間的政治狀況是一直互相影響的。

那麼,強勢的中共對香港的自由民主的箝制,以及兩地政治無可避免的相互影響,是否代表著香港民主之路的無望?筆者認為不是。

首先,正正由於兩地的影響從來是雙向而非單向的,當中共政權試圖以各種手段將其影響力滲透至香港各處時,我們也可以將自由、民主、法治、公民意識、禮貌等價值透過各渠道反滲透至深圳河以北:我們可以向我們認識的內地朋友講講香港的情況;讀大學的朋友亦可以與內地生談談香港的政治社會;我們每一個人參與公民社會和在言行上表現出來的公民意識、禮貌也可影響到內地的遊客;甚至我們可邀請內地的朋友來港參與六四集會和甚他公民社會活動。互聯網也是一個方法,但須注意如何規避網上審查,要規避審查,可用較隱晦的用語或貼圖的方法去表達意思,不過當用語隱晦時卻又會使所表達的內容較難明白,這是一個不容易解決的兩難;另外,也最好使用一些方法避免IP被追蹤,例如Tor Browser Bundle(註2)。

此外,當中共的箝制引起深圳河南北兩地的民憤時,我們可借此採取較激進的行動,特別在於維護自由法治等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聲援內地民主、維權運動上,前者是重要的據點,失之則香港淪亡,故須採取一切手段維護;後者則是「以『拆屋』的姿態換取『拆窗』的可能」的戰術,不過拆的不只是香港的屋,而是整個中共的屋,讓中共只能從滅亡或開放政權之間作選擇。不過筆者認為那些已經舖路準備逃亡貪官寧可讓中共滅亡而自己則逃之夭夭,也不肯開放政權的。

事實上,近年香港人的反滲透行動已初具成效,一年多前在烏坎村發生的抗爭事件(註3)和近來內地市民聲援南方周末的行動,也顯示出內地人受香港影響而提昇了的公民意識。內地學者、世界與中國研究所所長李凡也認為「香港公民社會發展成熟,近年對內地影響至深」、「相比選舉,香港的公民社會影響內地更深」(註4)。由此可見,只要我們繼續堅持參與公民社會,就已經能同時改變內地的狀況,發揮反滲透的作用。

正因為「大陸一日沒有真民主,香港也不會有」,我們更要透過我們的言行影響深圳河南北兩岸,當內地有足夠的人-包括中共體制內的人-認同自由、法治和民主的價值,而中共官員對其市民的壓迫夠大時,才可推動內地發生改革或革命,而在改革或革命的時機未到時,我們就要不斷的播種-播下大中華民主夢的種子。

讓我們一起為大中華民主夢而努力吧。




註1:有關海員大罷工的詳情,可參看香港電台的《香港歷史系列II - 海員大罷工》
香港歷史系列II 海員大罷工 Part 1:http://www.youtube.com/watch?v=rKKMmYWqT2w
香港歷史系列II 海員大罷工 Part 2:http://www.youtube.com/watch?v=M6EVXueYjNY

註2:詳情請參看https://www.torproject.org/projects/torbrowser.html.en ,特此鳴謝筆者的兄長提供此方法。

註3:詳情請參看http://zh.wikipedia.org/wiki/烏坎事件

註4:詳情請參看http://hk.news.yahoo.com/內地學者寄望2017-普選助推內地民主-211018837.html

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限制查閱董事的經濟成本

筆者於1月17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於1月18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18/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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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提交到立法會審議的新《公司條例》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的身份證號碼和住址,獲豁免的就只有董事本人、獲授權人士、清盤人和執法人員。有關此限制對於公眾監察權的限制,已經有很多人講過,實在不用我這反應遲鈍、才疏學淺的人再講。在大學求學時讀過些許經濟學、算得上是半個「Econ人」的我,倒想講講經濟方面的影響。

新條例對經濟的影響涉及三方面(這是筆者有限智力與見識所能想到的,如有更多方面影響或本人所提有所錯漏,請不吝提出指正),但這三方面的影響都是基於一個因素:資訊限制。這資訊限制對消費者、企業(特別中小企)和銀行均有影響。

消費者方面,看似毫無影響,其實不然。有聽過瑜伽中心、美容院突然結業的新聞嗎?這些機構的突然結業,受影響的除了員工之外,還有一眾預繳服務費用的客人,而通常這類設有預繳服務的公司突然結業,不僅絕不會發回員工薪金、遣散費、客戶欠款等費用,而且會自行失蹤潛水,不讓別人找到自己,更甚者,他們甚至可能在短時間內另開一間公司,也就是之前他們捲款潛逃然後另起爐灶了。在這種情況下,董事的資料就很有用了,透過董事的資料,員工及客戶就可以查到董事的住處以追討債務,而當董事捲款另起爐灶時,也可憑藉兩間公司董事的資料,確認新公司與舊公司的董事為同一人,職工盟在上月就曾以此方法為「a3醫學抗衰老中心」的員工追討欠薪(註1)。如果這些受害人不能查閱董事資料,就會減少這些無良奸商的風險,讓一些無良的人有更大動機去作這種騙薪騙預繳費用的事。當市場上多了這種無良奸商,就會降低消費者的信心,他們就會較不願意購買服務(特別是預繳服務);而詐騙顧客事件,亦會損害香港的聲譽,損害香港的旅遊業,最終使香港的經濟受損。

企業方面,誠如香港中小企業聯合會榮譽主席劉達邦於明報的訪問中所言:『一、查冊可對新客戶「起底」,確保他們並非負債纍纍或空殼公司;二、若有客人要求賒數拖數,「都要知他的公司底細,是擁有許多物業,還是周身債」;三、方便外國客戶查核香港公司的底蘊。』(註1)。透過董事資料查冊,讓一間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作做生意時可以知道對方的底細,防止被騙或遇上財務或管理不佳的公司,一方面減低做生意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增加無良奸商的風險,減少商業詐騙。如果企業不能查閱董事資料,會增加他們的風險,為了避開風險,企業就不得不投放更多資源去了解對方公司的運作情況,也需更謹慎地投資、合作、採購及銷售,影響到企業的運作效率和整體經濟運作效率。

銀行方面的情況與企業的情況相似,透過董事資料,銀行可對借貸人起底,降低借貸時的風險,從而增加借貸效率。

以上情況,涉及經濟學上稱之為「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情況:交易雙方其中一方擁有較多資訊,/從而可以藉此獲得優勢,這種情況會導致資訊較少的一方更謹慎或不願意參與交易,又或因未能分辨貨品質素寧願選擇廉價貨品。對經濟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請教google老師或維基百科(中文維基有關條目較簡單,但也較貧乏;英文維基就較詳盡)。

無論如何,這種助長欺詐者的資訊限制,對經濟、傳媒以及對公司大股東和高官商賈的監察制衡十分不利,雖云董事資料涉及私隱考慮,但也得要平衡公眾利益,正如政治人物掌握機要須受到公眾監察,公司董事作為大股東,也權力大之餘又掌握了公司機要而又不用負上無限財務債任,實在有需要面對小股東、顧客、僱員、商業伙伴等監察。

註1:詳見http://hk.news.yahoo.com/查冊收緊-勞資齊轟-限閱董事資料-憂難追拖數欠薪-211215921.html

2013年1月13日 星期日

絕對守法是公義的唯一標準嗎?

早幾天,我與朋友看了近日很多人談論的電影Les Miserable(孤星淚),對劇中角色Javert印象深刻。

Javert是一位對於法律極端執著、認為只有遵守法律才是正確的道路的人。在故事一開始時他是一位獄吏,認識了剛出獄的主角Jean Valjean。後來Valjean為拋棄舊身份,未有到指定地點(警署?)報到,因而違反了出獄的保釋條件。他得悉此事後就一直想追捕Valjean,卻在後來被革命人士逮捕、Valjean隨時可以把他處死時把他釋放。他接受不到有偷竊案底、在監獄中多次越獄、並且在出獄後違反保釋條件的Valjean是一位好人,接受不到法律以外有另一個角度的是非對錯,面對價值觀的崩潰,他最後選擇了自盡。

他對法律極端的、盲目的執著,令我對他有著深刻的印象,也令我想起香港仍有不少人似乎完全不能接受社會上一些犯法行為,不管動機是為一己之私還是公民抗命。但正如電影所揭露,法律並不必然代表公義。

首先,法律條例並不一定符合公義的原則。法律條例是由人所訂立的,只代表著訂立條例的人的價值觀。在專制社會中,往往會有保障統治者或統治集團的法律條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條款,單是條文本身明顯就是為共產黨服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快將廢除的勞動教養制度,由於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施行,造成了由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施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即使在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也有機會存在一些不公義的法律,例如美國曾經存在的黑奴制度,以及女性不可選舉及參選的規定等。

在孤星淚中,也存在著有違公義的法例。電影中主角刑滿出獄時,須持有黃色護照(yellow passport),標示著他曾經犯法,在這種標籤下,卻未有法律保障釋囚免受歧視(各國反歧視法在20世紀開始才定立),結果主角因受到歧視而找不到工作。一個因偷麵包而入獄的人,在刑滿出獄後卻必須一生背負罪犯污名,不僅僱主不肯聘用他,甚至連警官Javert這種執著於法律的人也認為像他這種曾犯法的人永遠不會改過。這種歧視,這種偏見,符合公義嗎?

其次,在符合公義的法律條文下,不公義的司法程序也會導致不公義的結果。在普通法地區,司法程序須符合「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詳情請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justice),簡而言之,司法程序須公正地進行;執行司法程序及判決的人,必須公正不偏地執行有關程序及判決,也不可與案件有關人士有任何角色或利益衝突;而控辯雙方須在尋求律師作為代表、答辯、盤問等方面有平等的機會。電影《以父之名》就曾經描述過英國一宗不公義的冤案:愛爾蘭共和軍在一間酒吧發動炸彈襲擊,英國警方根據錯誤的情報逮捕了主角等幾位無辜的人後,因為沒有足夠証據,於是利用當時法律賦予警察權利去拘留恐佈份子疑犯七天,對疑犯屈打,並修改口供和偽造疑犯家中手套含有硝化甘油成分的檢驗報告,向法庭証明他們是參與襲擊者。原本這些仍不足以証明疑犯曾參與襲擊,但法庭中陪審團卻單憑這些証據判定疑犯有罪,而不相信疑犯辯稱他們在被拘留七天期間被屈打成招的事實。在這宗案件中,不單警察使用了不公義的方法,連陪審團也因為其對愛爾蘭人先入為主的偏見,而選擇不相信疑犯,並在証據不足下作出判決。正如在劇尾中辯方律師在為主角上訴時所述:「This document (警方一早發現主角等人是清白的文件) brings the entire English legal system into disrepute」。

在孤星淚中也有這種不公義的事件。Fantine為了生活而成為妓女後,有一位衣著華麗的男子向她要求妓女服務,Fantine拒絕,卻被那男子意圖強姦,於是Fantine打傷了他,剛好Javert經過,他相信了那男子編造的故事,不相信那男子曾意圖強姦Fantine,幸而當時已改名換姓並身為蒙特勒伊市長的Valjean經過並救了Fantine。這件事中Fantine因緣際會不用因傷人而被逮捕,但試想像,如果沒有ValjeanFantine被逮捕面對法庭審判時,在沒有其他証據下,法官會相信誰?

此外,即使法律和司法程序符合公義,但如果政府的政策令人民不得不犯法,這依然是不公義的。《孟子.齊桓晉文之事章》中就曾經提過:「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盜竊搶劫違反法例,相信大家都不會覺得這樣有問題,但若政府做得不好,讓人民面對飢餓卻得不到任何援助,他們為了生存而只得聚眾為賊,那麼大家認為這是人民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

這種「罔民」的情況也有在孤星淚中出現。在孤星淚中,如Valjean般曾犯法的人都須持黃色護照,這使得他們受盡歧視,沒有人願意給他們工作,而當時也沒有今日的社會保障系統,在這種情況下,釋囚不以盜竊為生,又何以為生?

Javert一直深信遵守法律才是正確的道路,但孤星淚中的法國社會是充滿不公義的社會,在如此不公義的社會下,執行法律是否必然代表著公義?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轉]請守護我們的法治


這幾天在努力寫文章中,希望明天能寫好。在大家等候我的文章之時,讓我先分享今日在《主場新聞》的讀者投稿欄中讀到的一篇文章。這是一篇有關法治的文章,作者為一位17歲的中學生,這個年齡的學生能寫出以下文章,令我感到相當訝異,所以希望分享給大家。本來我更想邀請她加入我創立的「捍衛香港法治」facebook 專頁,可惜她似乎沒有興趣。如果大家覺得她寫得好,請到文章原載連結處給她一個like,給予她鼓勵,也支持一下《主場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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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作者為17歲中學生,是新高中學制下的第二屆考生,熱心參與社會事務,對法治核心價值尤其重視。她希望香港人可以更快樂、和平。)
文:黎樂平
法治,是香港最核心的價值;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最後防線。
九月底,終審法院四名常任法官之一的包致金宣佈正式退休。他在致詞時表示,香港法治被前所未見的兇猛暴風籠罩(a storm of unprecedented ferocity)。筆者認為,他所指的「兇猛暴風」是指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及衝擊。
九七過後  司法顯危機 
法治一詞,在香港社會的演繹,是大於以「人」作本體的一切。意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人也同樣受《基本法》約束,無分高低。換句話說,法治的作用在於保障人民免於恐懼,不需懼怕他人會侵犯自己的個人權利。司法獨立,有效保証「三權分立」,而司法獨立於行政,從而令司法人員作出裁決時不會受到任何壓力。
回歸十五年,多起事件都反映出香港法治正面臨重大危機、受著不同程度的政治干預。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十分憂心。第一次危機,是回歸後不久的「吳嘉玲案」,這次有關香港居留權的爭議,在香港社會及法律界引起極大迴響。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然而不日之後,人大進行了首次釋法,徹底破壞了司法獨立。其後,發生了另外三次的人大釋法,繼續反映中央政府已進一步插手香港司法機關的運作。
高官名人公開評案
除人大釋法外,香港政府官員的言論也把西環治港的目的展露無遺。二零一零年,一名老婦,靠法援在港珠澳大橋的官司上提出司法覆核,批評就興建大橋的環評報告有多處漏洞。二零一一年四月中旬,最高法院判老婦勝訴,當時的特區首長曾蔭權竟公然批評個別政黨濫用司法程序,阻撓基建進行,違反「不公開評論進行中案件」的原則,踐踏香港法治精神。今秋,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又擔當中央傳聲筒,公開以言論自由之名批評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對中央及香港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她又指:
如果當時的法官知道,特區與中央的關係站在哪的話,就不會犯此錯誤。
法治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豈有站錯之理?可見,梁的言論充分反映其對法治的無知以及站在北京立場,視香港司法為阻礙政府管治的「絆腳石」的觀點。
在「一國兩制」下,有聲音批評港人只看「兩制」而無視「一國」的前提。然而在現實中,卻是某些當權者藉著這些言論,去衝擊本港的法治精神。行政對司法的干預不斷升級,使港人安全感急劇下降,究竟我們要如何才能抵禦這股政治勢力,入侵我們的法治社會?
市民有責任監察政府
無疑,作為星斗市民的我們,要弄清司法和行政的爭議點確有難度。可是,在捍衛「三權分立」上,我們就有責任去監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獨立性。立法機關,最有代表性的固然是立法會,因此我們可以從立法會入手。以前,市民可旨意立法會去監察政府。現在,因左派勢力在立法會中佔盡優勢,我們不得不走出來,以人民的力量去監察議會,決不能讓破壞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案通過。
議會內,有泛民的議員奮力對抗;倘若議會外,也有齊心的公民一同抗爭,表達其聲音和訴求,或能對政府乃至北京作有意義的警醒和反抗。
請一同守護我們的法治,我們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