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哀回兒

西曆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埃及軍屠戮開羅之穆爾西派示威者,次日,穆派人焚朝廷府衙機關,衝突未休,聞死者逾數百人。仁筆哀開羅百姓之苦,雖料其事,無以阻之,又復思敘國百姓連年內亂之苦,抑鬱不已,故賦此詩以抒情。

敘國烽煙還未熄
開羅百姓又逢殃
風寒白骨回兒泣
血淚連天大地殤

特此感謝友人宛青的指點,對此詩給予了寶貴的意見!

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

佔中與民主、自由、法治-回應何濼生教授《佔中濫用公民權 不應參與》之七問七答

筆者於8月11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同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8/11/4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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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教授於2013年8月8日的經濟日報撰文《佔中濫用公民權 不應參與》,筆者對於何教授的論點持不同意見,謹此回應他的「七問七答」如下:

1. 爭取民主為的是甚麼?

何教授指爭取民主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選出賢能之士」和「帶來的平權和平等信息」,他這三個論點筆者都同意,因為民主的作用在於保障人權和法治,並防止濫權。但所謂「防止濫權」,是指防止政府官員及依附於政府官員的權貴濫權,損害較少或沒有政治權力的人民,而非「防止人民行使反抗政府苛政的權利」,甚至也不是「防止平民行使權力時傷害了其他人」,因為「防止平民行使權力時傷害了其他人」這一點,即使在專制獨裁國家,只要官員本身沒有濫權、貪污腐敗,也能做到;相反,政府本身掌握了軍隊和治安部隊等武力機關和經濟、行政等資源,能對市民行使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即透過暴力、威嚇、限制自由等手段,迫使市民做他們不願做的事),故有需要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說到底,民主制度限制的,是政府,而非人民。

2. 爭取民主是否值得付出任何代價?

何教授指「如果付出的代價是更多的濫權就不值得」,但誠如上一問中我的回覆所述,防止濫權是指防止政府濫權,而非「防止人民濫權」。事實上,只要對歷史稍微認識,也會知道歷史上打倒專制、走向民主的路,當中不乏以鮮血、暴力或違法行為等爭取的例子:法國大革命(及其後的革命,包括《孤星淚》所載的六月暴動)、美國獨立戰爭、英國的光榮革命、菲律賓的人民力量革命等等,甚至乎孫中山推翻清朝也是以武裝革命的方式進行,倘若說爭取民主不能「濫權」,那麼發動革命導致經濟生產停頓,豈非罪大惡極?孫中山、華盛頓和其他為民主、自由獻身的烈士豈不成了歷史罪人?

3. 爭取民主何以必先確立法治?

何教授指出法治對於保障人權和民主程序十分重要,相信這個大家都會認同,但何教授指「法治的精神在於以法限權」這句雖然不錯,然而,這裡所謂「限權」,誠如在下在前兩問中所提及,是限政府的權,具體而言就是政府的行為、指令、政策均不能超逾法律;而修訂成文法時也不可以超逾憲法(香港的基本法)限制;除此之外,還包括了憲法當中有對於人權、自由的保障,規定政府不得剝奪市民的基本權利。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一個民選政府不會恃著有所謂「人民授權」就為所欲為,以及保障少數一方的人權不會因多數的一方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理由而遭剝奪。這種確立法治、以憲法限制民選政府權力的民主政度稱之為「憲制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這是成熟民主國家所實行的制度,也是我們所追求的制度。

至於何教授提及「一旦選舉結果不合自己的意願,就上街搗亂,這樣的所謂民主,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這個例子其實不是影響法治,而是破壞民主規則,埃及早前的政變正是其中一例。但一來香港本身仍未有民主,二來佔中人士也不是要去反對某些親建制政黨的民選議員當選,情況與何教授所提及的不同,故他這一點用在佔領中環運動上,並不成立。

4. 如何方可確立法治?

何教授認為要確立法治,則要在制度上做到「真正的三權分立」和文化上「真正的尊重法紀」。前者其實就是我們常常講的司法獨立,這一點相信大家均會同意;至於後者,則不是在於人民的「守法精神」,而在於制度上每一個人,不論其財富、身份、地位,犯了法也要面對同樣的公平審判和刑罰,以及市民尊重法庭按照其公正的程序和合理、合乎公義的法律所作出的判決。這兩點,加起來其實就是文化上對於公義的追求,而不是盲求守法,倘若司法的程序本身不公義,或者法律本身並不公義(例如保障特權階級、壓迫弱勢社群等),那麼盲目對這種不公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實施,反而有損法治。

另一方面,佔領中環行動中,參加者會承諾在行動過後主動向警方自首,加上犯法行為本身並非出於私利而是公義,所以有關行為仍然能尊重相關合理法律和司法程序,因而並不會對法治有所損害。

5. 惡法難道都要尊重?

何教授提倡遇上惡法時應以合法程序爭取改變,否則便會損害「守法文化」。這裡我簡單舉一個例子反駁:美國曾經實行種族隔離政策,在所謂「隔離但平等」的原則下,不同種族使用公共設施時須隔離使用,這包括了公共汽車實行了黑白人分座,後來一位黑人婦女羅莎.帕克斯因在公共汽車上不肯將其使用的「白人座位」讓給一名白人乘客而被警方逮捕,引發了罷乘公共汽車運動(聯合抵制蒙哥馬利巴士運動 - Montgomery Bus Boycott),不僅導致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隔離但平等」原則違反美國憲法,還掀起了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的序幕。種族隔離惡法以及其他對黑人歧視的法律、政策是在那次不遵守相關法例下修正的,但這些行為卻未有損害所謂「守法文化」,更未有損害法治。

6. 何以佔中屬濫權?為何不應支持佔中?

何教授在這一問中重申佔領中環行動為「濫權」而不可取。有關「濫權」,之前幾點已經提及過,筆者不在此再次重覆。

7. 為公義進行公民抗命不是很有意義嗎?

何教授在此提出從香港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情況看,香港仍未算是暴政。可是,香港雖然仍未算是暴政,卻已經在邁向那個深谷:電台名嘴無故遭「封咪」;穿上寫有「平反六四」衣裳的人在沒有高叫或做出任何侵犯性動作時,被未有表明身份的保護要人組警員粗暴帶抬走;記者拍攝時屢遭暴力對待,甚至有記者在拍攝穿上「平反六四」衣裳時被未有表明身份的保護要人組警員粗暴對待;警務處處長和政府特首高官說謊卻仍居其位;香港行政機關繞過香港司法機關向全國人大提請釋法;內地官員提倡三權合作……此等事,已顯示香港的人權、法治、新聞自由、遊行自由等已日漸倒退,政府濫權情況日趨嚴重,卻又不用面對任何後果,這樣會鼓勵政府高官們繼續濫權。難道我們要等到有一天發現我們珍視的自由、法治也消失時,才去後悔嗎?

更何況,我們爭取民主的對手,不是行為還受一定制約的香港政府,而是那個毫無制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那個政府的管治下,李旺陽被自殺、趙連海為其幼兒申冤卻反被誣陷尋釁滋事、「最小良心犯」張安妮(維權人士張林的女兒)被國安拘禁及禁止上學等等,這些難道不是暴政嗎?甚至乎,二十四年前,已經有一群學生在天安門廣場和平絕食抗議時,政府竟然用子彈去回敬,而至今仍未對此事道歉、賠償及追究責任,更惶論去實現他們的民主訴求,甚至試圖以謊話瞞騙世人。這樣的政權會在香港的「合法示威」之下容許香港實行真普選嗎?還是會明裡暗裡不擇手段地阻止真普選?

最後,我希望大家在評論佔領中環行動前,先對民主發展的歷史和公民抗命有一些基本認識,在搬出「法治」一詞之前也請先對法治的內容、含意有一些基本認識,以免作出錯誤結論,甚至誤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