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勿為一時利益損害法治

筆者於12月22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和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於12月23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12/23/58272

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文章連結: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1223/5202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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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綜援申請人須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限制為違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人不滿新來港人士與本土香港人爭奪資源,並擔心會令大量新來港人士合法或不合法(如將資產轉移內地)地申請綜緩,對香港的社會福利資源造成沉重負擔,甚至因此案例一開而讓協助新來港人士的組織可藉此爭取其他社會福利。為此,有些人指責法官不應這樣判決,其理由卻以上述不滿與擔心為主,而鮮見有人提出法律觀點。筆者很明白他們的不滿和擔憂(事實上筆者也對此事的各種潛在長遠影響感到擔憂),但筆者認為即使如此,法官仍應按照法例和法律原則去判案,而不應將社會利益凌駕在法律之上。

所謂社會利益,本身並沒有絕對的標準,當中涉及不同的價值取向和不同人士之利益。誠然有人認為新來港人士不應有領取社會保障的資格,並認為他們影響香港長遠利益,但亦有人認為新來港人士與永久性居民同為香港人,也應有權使用社會福利,並認為是次判決對政府開支的影響輕微。由於不同的價值觀對社會利益的看法可以很不同,甚至互相衝突,故此,在判斷甚麼才符合「社會利益」,甚麼人提出的「社會利益」應優先處理時,就會涉及社經政策辯論和政治議程的設定。這些隸屬政治範疇的事情,是法院絕不應涉及的,正如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及,法院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地方;而且一旦法院涉及政治和政策,按照「社會利益」進行判決,司法就不會再獨立於行政,那麼他日行政機關或壓力團體也可以「社會利益」為由指示法庭按他們口中所說的「社會利益」判案,而一切「人權」、「自由」等也可藉「社會利益」為名透過法院打壓。司法獨立之所以為憲制民主和人權自由的基石,原因即在於此。

也許有人會認為可透過人大釋法去解決爭議之餘,又可使法官「按照正確的法律」進行判決,但倘若由行政機關提請人大釋法,就會侵害了司法獨立;而且基本法第158條只曾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的情況下,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換言之,之前由律政司提請人大釋法,本來就違反了基本法。如果我們讓這種事情一再發生,就會讓香港行政機關可藉此與中共政府合作扭曲基本法,讓基本法變成對他們有利的條文,而中共也可藉此去干涉香港政治。那其時,若中共和香港行政機關聯手透過釋法損害香港的福祉,甚至剝奪我們的人權自由時,司法機關就不能再成為保護我們的屏障了。

法治是我們一直希望爭取的憲制民主的基石,也是香港能夠興盛至今,而中共治下各城市一直不能超越香港的原因。放棄法治就等於放棄憲制民主,也就間接地支持了專制政治。倘若我們為了「社會利益」而放棄法治,就無異於為了治療癌症而處方會導致心臟衰竭的藥物,讓病人死得更快。故此,不讓新來港人士享有社會福利的正確處方應當是修改基本法,這個處方雖藥效較慢,但不會弄死香港,當然在這個野蠻政治當道的香港下,用一般的方法向政府表達訴求大概無效,那就迫不得已要用上非一般的方法了。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對施政報告的意見

筆者於12月12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於12月13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文章連結: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1213/5199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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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早前獲港大民意研究計劃抽中,對施政報告發表意見,意見經整理後會交予政府參考。作為一位公民,筆者當然會參與發表意見,但有感現時這位特首對民意完全漠視,提出來的意見終歸石沉大海,那倒不如把它分享給大家看,既可集思廣益,又能拋磚引玉,引發更多討論。筆者見識淺薄,如以下意見有所不足,希望大家不吝提出高見!


Q1. 對2014年度施政報告的期望 – 政治方面

推行政治改革,實行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普選:
  1. 提名制度 - 應同時容許公民提名,以及由立法會分區直選議員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員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公民提名所需人數應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1%,提名委員會提名則需五名成員同意;
  2. 符合(1.)資格而獲提名的候選人可直接參與(3.)指明的選舉,不設其他篩選制度;
  3. 選舉由香港已登記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如果第一輪投票未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票,則由首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位候選人參與第二輪投票,兩輪投票也是由香港已登記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進行;
  4. 如果以上制度不符合基本法,則修改基本法。

Q2. 對2014年度施政報告的期望 – 經濟方面
  1. 參考生態經濟學者 Tim Jackson的Prosperity Without Growth (2009),以及其他英國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mmission的研究,開展在生態上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規劃,包括:
    • 成立基金,鼓勵大學學者、智庫進行相關研究,包括建立新的生態宏觀經濟模型及研究相關政策,包括以下政策在內;
    • 將「效野公園委員會」改組成「生態系統保護委員會」,全面檢視香港的綠化帶和水域對生態、氣候、空氣質素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成員只由環境保護專家、環境學學者、生態經濟學者組成,並邀請英國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mmission派員加入為顧問;
    • 透過「生態系統保護委員會」制定「綠化帶」,修訂法例加強保護綠化帶,對於破壞綠化帶者一經定罪須予以監禁和賠償,以修復綠化帶及彌補破壞綠化帶所帶來的生態及經濟損失;
    • 成立新部門專門負責巡查綠化帶,給予其相關法定權力,以讓部門可防止破壞綠化帶行為,以及對於破壞綠化帶行為進行搜證及檢控;
    • 研究加強投資於維護綠化帶、水域及其中相關物種,以讓生態系統能支援可持續發展的經濟;
    • 制定法例將生產及消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外部效應(external effect)內化(internalize),讓生產者及消費者負起對環境造成破壞的成本,並參考美國的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成立獨立於政府部門運作的環境保護機構,以對相關法例制定細則;
    • 加強資助可再生能源科技的研究及生產、以及與能源效益有關的研究;
    • 加強資助資源回收業;
    • 推動資源耗用少的經濟產業發展,例如社會服務業(詳見http://wiki.mbalib.com/zh-tw/社会服务业)(註:此連結的中文字須為簡體字,輸入正體字不能到達相關條目)
    • 進行可持續發展經濟模式的宣傳和教育,包括政策宣傳及教育市民減少不必要消費;
    • 鼓勵機構減少工時,以增加人手取代長工時,以使經濟發展不用為了促進就業而無意義地不斷成長使經濟模式漸漸步向Prosperity Without Growth一書中的不追求成長經濟模式,並讓僱員能有更優質生活,增加整個社會的福址。
  2. 制訂競爭法,促進商業公平競爭;
  3. 發牌給所有合資格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者,透過競爭刺激電視業及其他相關創意工業的發展;
  4. 撥出更多土地成立小型市集,鼓勵小型社區經濟發展之餘,亦可減少地價租金昂貴導致經營成本上升對經濟的影響,市集可由非政府組織管理,政府提供協助,以確保市集由社區人士參與,以及防止發生分租之類違反設立市集原意的事;
  5. 減少對中國內地旅遊業宣傳的資源,將相關資源撥予對其他地方旅客的宣傳;
  6. 於河套區或深圳鄰接香港地區成立香港優質購物服務區,吸引內地旅客改到該處購物,以減少內地旅客對香港的各種負面影響(人流過多、行為不檢、推高商店租金而推高物價、日用品缺貨等);
  7. 於電力市場引入競爭,讓市民可以自由選擇使用那間公司的電力服務,並從內地引入競爭,以讓電費下降,降低人民生活開支和機構經營成本,並加強電力市場的經濟效率。

Q3. 對2014年度施政報告的期望 – 民生方面
  1. 改革強積金制度,在現行強積金選擇上加一個基金選擇,基金運作參考新加坡公積金制度;
  2. 加快興建公屋,並重用標準設計興建公屋,以減省設計、測量等所需時間,加快興建公屋速度;
  3. 檢討綜援援助是否能切合現時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特別檢視援助是否足夠讓兒童不會因資源限制而在學習上遇上明顯不公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