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以反滲透實現大中華民主夢 - 回應Wong Hoi Ming《唇亡齒不寒 - 中國民主與香港民主》


筆者於1月28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於1月30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30/3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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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於29/1/2013曾作修改,特此感謝輔仁媒體總編輯給予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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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幾天看了Wong Hoi Ming(以下稱之為「作者」)的《唇亡齒不寒 - 中國民主與香港民主》,闡述香港民主運動與深圳河以北的民主運動應予分割,兩者之間並未有著唇齒之關係。筆者認為,兩地民主運動有著密不可切的關係,而這不是關乎到你和我和他是華人、中國人還是香港人,而是一個政治現實的問題。

由於香港與神州大地是否應予分割這話題往往涉及身份認同問題,在此先明言我的身份認同:筆者向來以華人自居,這「華人」是文化上的華人,是繼承著華夏文明的人,而不是那僭稱中國的政權下的人民。我的故國早就在公元1644年滅亡了,至於現時的中華民國,現時統治範圍僅限於台灣寶島,大概只算得上是我半個故國吧,而我的家鄉則是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

好了,申報了「利益」之後,就開始「發言」,講述我的論點了。

此外,作者亦曾提及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深圳河南北「算是一邊河水,一邊井水」,主權移交後兩地才漸漸走在一起。可是,若我們回顧一下香港的重要歷史事件,就會知道早在主權移交前,兩地早就互為影響,例如1922年發生的香港海員大罷工(註1)期間,有大量罷工海員返回廣州,他們受當時的廣東省政府及當地人民協助他們的生活,而此事件不僅對中國工運有極大影響,亦是促成了國共合作的其中一個因素;另外,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之後,部份國民黨人滯留在香港,而中共亦派員到香港成立學校、工會等親共組織,兩黨的鬥爭在香港延續了下去,後來於1967年的暴動即是由親共組織呼應被稱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發動的。由這些事件可見兩地間的政治狀況是一直互相影響的。

那麼,強勢的中共對香港的自由民主的箝制,以及兩地政治無可避免的相互影響,是否代表著香港民主之路的無望?筆者認為不是。

首先,正正由於兩地的影響從來是雙向而非單向的,當中共政權試圖以各種手段將其影響力滲透至香港各處時,我們也可以將自由、民主、法治、公民意識、禮貌等價值透過各渠道反滲透至深圳河以北:我們可以向我們認識的內地朋友講講香港的情況;讀大學的朋友亦可以與內地生談談香港的政治社會;我們每一個人參與公民社會和在言行上表現出來的公民意識、禮貌也可影響到內地的遊客;甚至我們可邀請內地的朋友來港參與六四集會和甚他公民社會活動。互聯網也是一個方法,但須注意如何規避網上審查,要規避審查,可用較隱晦的用語或貼圖的方法去表達意思,不過當用語隱晦時卻又會使所表達的內容較難明白,這是一個不容易解決的兩難;另外,也最好使用一些方法避免IP被追蹤,例如Tor Browser Bundle(註2)。

此外,當中共的箝制引起深圳河南北兩地的民憤時,我們可借此採取較激進的行動,特別在於維護自由法治等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聲援內地民主、維權運動上,前者是重要的據點,失之則香港淪亡,故須採取一切手段維護;後者則是「以『拆屋』的姿態換取『拆窗』的可能」的戰術,不過拆的不只是香港的屋,而是整個中共的屋,讓中共只能從滅亡或開放政權之間作選擇。不過筆者認為那些已經舖路準備逃亡貪官寧可讓中共滅亡而自己則逃之夭夭,也不肯開放政權的。

事實上,近年香港人的反滲透行動已初具成效,一年多前在烏坎村發生的抗爭事件(註3)和近來內地市民聲援南方周末的行動,也顯示出內地人受香港影響而提昇了的公民意識。內地學者、世界與中國研究所所長李凡也認為「香港公民社會發展成熟,近年對內地影響至深」、「相比選舉,香港的公民社會影響內地更深」(註4)。由此可見,只要我們繼續堅持參與公民社會,就已經能同時改變內地的狀況,發揮反滲透的作用。

正因為「大陸一日沒有真民主,香港也不會有」,我們更要透過我們的言行影響深圳河南北兩岸,當內地有足夠的人-包括中共體制內的人-認同自由、法治和民主的價值,而中共官員對其市民的壓迫夠大時,才可推動內地發生改革或革命,而在改革或革命的時機未到時,我們就要不斷的播種-播下大中華民主夢的種子。

讓我們一起為大中華民主夢而努力吧。




註1:有關海員大罷工的詳情,可參看香港電台的《香港歷史系列II - 海員大罷工》
香港歷史系列II 海員大罷工 Part 1:http://www.youtube.com/watch?v=rKKMmYWqT2w
香港歷史系列II 海員大罷工 Part 2:http://www.youtube.com/watch?v=M6EVXueYjNY

註2:詳情請參看https://www.torproject.org/projects/torbrowser.html.en ,特此鳴謝筆者的兄長提供此方法。

註3:詳情請參看http://zh.wikipedia.org/wiki/烏坎事件

註4:詳情請參看http://hk.news.yahoo.com/內地學者寄望2017-普選助推內地民主-211018837.html

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限制查閱董事的經濟成本

筆者於1月17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於1月18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18/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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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提交到立法會審議的新《公司條例》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的身份證號碼和住址,獲豁免的就只有董事本人、獲授權人士、清盤人和執法人員。有關此限制對於公眾監察權的限制,已經有很多人講過,實在不用我這反應遲鈍、才疏學淺的人再講。在大學求學時讀過些許經濟學、算得上是半個「Econ人」的我,倒想講講經濟方面的影響。

新條例對經濟的影響涉及三方面(這是筆者有限智力與見識所能想到的,如有更多方面影響或本人所提有所錯漏,請不吝提出指正),但這三方面的影響都是基於一個因素:資訊限制。這資訊限制對消費者、企業(特別中小企)和銀行均有影響。

消費者方面,看似毫無影響,其實不然。有聽過瑜伽中心、美容院突然結業的新聞嗎?這些機構的突然結業,受影響的除了員工之外,還有一眾預繳服務費用的客人,而通常這類設有預繳服務的公司突然結業,不僅絕不會發回員工薪金、遣散費、客戶欠款等費用,而且會自行失蹤潛水,不讓別人找到自己,更甚者,他們甚至可能在短時間內另開一間公司,也就是之前他們捲款潛逃然後另起爐灶了。在這種情況下,董事的資料就很有用了,透過董事的資料,員工及客戶就可以查到董事的住處以追討債務,而當董事捲款另起爐灶時,也可憑藉兩間公司董事的資料,確認新公司與舊公司的董事為同一人,職工盟在上月就曾以此方法為「a3醫學抗衰老中心」的員工追討欠薪(註1)。如果這些受害人不能查閱董事資料,就會減少這些無良奸商的風險,讓一些無良的人有更大動機去作這種騙薪騙預繳費用的事。當市場上多了這種無良奸商,就會降低消費者的信心,他們就會較不願意購買服務(特別是預繳服務);而詐騙顧客事件,亦會損害香港的聲譽,損害香港的旅遊業,最終使香港的經濟受損。

企業方面,誠如香港中小企業聯合會榮譽主席劉達邦於明報的訪問中所言:『一、查冊可對新客戶「起底」,確保他們並非負債纍纍或空殼公司;二、若有客人要求賒數拖數,「都要知他的公司底細,是擁有許多物業,還是周身債」;三、方便外國客戶查核香港公司的底蘊。』(註1)。透過董事資料查冊,讓一間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作做生意時可以知道對方的底細,防止被騙或遇上財務或管理不佳的公司,一方面減低做生意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增加無良奸商的風險,減少商業詐騙。如果企業不能查閱董事資料,會增加他們的風險,為了避開風險,企業就不得不投放更多資源去了解對方公司的運作情況,也需更謹慎地投資、合作、採購及銷售,影響到企業的運作效率和整體經濟運作效率。

銀行方面的情況與企業的情況相似,透過董事資料,銀行可對借貸人起底,降低借貸時的風險,從而增加借貸效率。

以上情況,涉及經濟學上稱之為「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情況:交易雙方其中一方擁有較多資訊,/從而可以藉此獲得優勢,這種情況會導致資訊較少的一方更謹慎或不願意參與交易,又或因未能分辨貨品質素寧願選擇廉價貨品。對經濟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請教google老師或維基百科(中文維基有關條目較簡單,但也較貧乏;英文維基就較詳盡)。

無論如何,這種助長欺詐者的資訊限制,對經濟、傳媒以及對公司大股東和高官商賈的監察制衡十分不利,雖云董事資料涉及私隱考慮,但也得要平衡公眾利益,正如政治人物掌握機要須受到公眾監察,公司董事作為大股東,也權力大之餘又掌握了公司機要而又不用負上無限財務債任,實在有需要面對小股東、顧客、僱員、商業伙伴等監察。

註1:詳見http://hk.news.yahoo.com/查冊收緊-勞資齊轟-限閱董事資料-憂難追拖數欠薪-211215921.html

2013年1月13日 星期日

絕對守法是公義的唯一標準嗎?

早幾天,我與朋友看了近日很多人談論的電影Les Miserable(孤星淚),對劇中角色Javert印象深刻。

Javert是一位對於法律極端執著、認為只有遵守法律才是正確的道路的人。在故事一開始時他是一位獄吏,認識了剛出獄的主角Jean Valjean。後來Valjean為拋棄舊身份,未有到指定地點(警署?)報到,因而違反了出獄的保釋條件。他得悉此事後就一直想追捕Valjean,卻在後來被革命人士逮捕、Valjean隨時可以把他處死時把他釋放。他接受不到有偷竊案底、在監獄中多次越獄、並且在出獄後違反保釋條件的Valjean是一位好人,接受不到法律以外有另一個角度的是非對錯,面對價值觀的崩潰,他最後選擇了自盡。

他對法律極端的、盲目的執著,令我對他有著深刻的印象,也令我想起香港仍有不少人似乎完全不能接受社會上一些犯法行為,不管動機是為一己之私還是公民抗命。但正如電影所揭露,法律並不必然代表公義。

首先,法律條例並不一定符合公義的原則。法律條例是由人所訂立的,只代表著訂立條例的人的價值觀。在專制社會中,往往會有保障統治者或統治集團的法律條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條款,單是條文本身明顯就是為共產黨服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快將廢除的勞動教養制度,由於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施行,造成了由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施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即使在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也有機會存在一些不公義的法律,例如美國曾經存在的黑奴制度,以及女性不可選舉及參選的規定等。

在孤星淚中,也存在著有違公義的法例。電影中主角刑滿出獄時,須持有黃色護照(yellow passport),標示著他曾經犯法,在這種標籤下,卻未有法律保障釋囚免受歧視(各國反歧視法在20世紀開始才定立),結果主角因受到歧視而找不到工作。一個因偷麵包而入獄的人,在刑滿出獄後卻必須一生背負罪犯污名,不僅僱主不肯聘用他,甚至連警官Javert這種執著於法律的人也認為像他這種曾犯法的人永遠不會改過。這種歧視,這種偏見,符合公義嗎?

其次,在符合公義的法律條文下,不公義的司法程序也會導致不公義的結果。在普通法地區,司法程序須符合「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詳情請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justice),簡而言之,司法程序須公正地進行;執行司法程序及判決的人,必須公正不偏地執行有關程序及判決,也不可與案件有關人士有任何角色或利益衝突;而控辯雙方須在尋求律師作為代表、答辯、盤問等方面有平等的機會。電影《以父之名》就曾經描述過英國一宗不公義的冤案:愛爾蘭共和軍在一間酒吧發動炸彈襲擊,英國警方根據錯誤的情報逮捕了主角等幾位無辜的人後,因為沒有足夠証據,於是利用當時法律賦予警察權利去拘留恐佈份子疑犯七天,對疑犯屈打,並修改口供和偽造疑犯家中手套含有硝化甘油成分的檢驗報告,向法庭証明他們是參與襲擊者。原本這些仍不足以証明疑犯曾參與襲擊,但法庭中陪審團卻單憑這些証據判定疑犯有罪,而不相信疑犯辯稱他們在被拘留七天期間被屈打成招的事實。在這宗案件中,不單警察使用了不公義的方法,連陪審團也因為其對愛爾蘭人先入為主的偏見,而選擇不相信疑犯,並在証據不足下作出判決。正如在劇尾中辯方律師在為主角上訴時所述:「This document (警方一早發現主角等人是清白的文件) brings the entire English legal system into disrepute」。

在孤星淚中也有這種不公義的事件。Fantine為了生活而成為妓女後,有一位衣著華麗的男子向她要求妓女服務,Fantine拒絕,卻被那男子意圖強姦,於是Fantine打傷了他,剛好Javert經過,他相信了那男子編造的故事,不相信那男子曾意圖強姦Fantine,幸而當時已改名換姓並身為蒙特勒伊市長的Valjean經過並救了Fantine。這件事中Fantine因緣際會不用因傷人而被逮捕,但試想像,如果沒有ValjeanFantine被逮捕面對法庭審判時,在沒有其他証據下,法官會相信誰?

此外,即使法律和司法程序符合公義,但如果政府的政策令人民不得不犯法,這依然是不公義的。《孟子.齊桓晉文之事章》中就曾經提過:「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盜竊搶劫違反法例,相信大家都不會覺得這樣有問題,但若政府做得不好,讓人民面對飢餓卻得不到任何援助,他們為了生存而只得聚眾為賊,那麼大家認為這是人民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

這種「罔民」的情況也有在孤星淚中出現。在孤星淚中,如Valjean般曾犯法的人都須持黃色護照,這使得他們受盡歧視,沒有人願意給他們工作,而當時也沒有今日的社會保障系統,在這種情況下,釋囚不以盜竊為生,又何以為生?

Javert一直深信遵守法律才是正確的道路,但孤星淚中的法國社會是充滿不公義的社會,在如此不公義的社會下,執行法律是否必然代表著公義?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轉]請守護我們的法治


這幾天在努力寫文章中,希望明天能寫好。在大家等候我的文章之時,讓我先分享今日在《主場新聞》的讀者投稿欄中讀到的一篇文章。這是一篇有關法治的文章,作者為一位17歲的中學生,這個年齡的學生能寫出以下文章,令我感到相當訝異,所以希望分享給大家。本來我更想邀請她加入我創立的「捍衛香港法治」facebook 專頁,可惜她似乎沒有興趣。如果大家覺得她寫得好,請到文章原載連結處給她一個like,給予她鼓勵,也支持一下《主場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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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作者為17歲中學生,是新高中學制下的第二屆考生,熱心參與社會事務,對法治核心價值尤其重視。她希望香港人可以更快樂、和平。)
文:黎樂平
法治,是香港最核心的價值;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最後防線。
九月底,終審法院四名常任法官之一的包致金宣佈正式退休。他在致詞時表示,香港法治被前所未見的兇猛暴風籠罩(a storm of unprecedented ferocity)。筆者認為,他所指的「兇猛暴風」是指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及衝擊。
九七過後  司法顯危機 
法治一詞,在香港社會的演繹,是大於以「人」作本體的一切。意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人也同樣受《基本法》約束,無分高低。換句話說,法治的作用在於保障人民免於恐懼,不需懼怕他人會侵犯自己的個人權利。司法獨立,有效保証「三權分立」,而司法獨立於行政,從而令司法人員作出裁決時不會受到任何壓力。
回歸十五年,多起事件都反映出香港法治正面臨重大危機、受著不同程度的政治干預。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十分憂心。第一次危機,是回歸後不久的「吳嘉玲案」,這次有關香港居留權的爭議,在香港社會及法律界引起極大迴響。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然而不日之後,人大進行了首次釋法,徹底破壞了司法獨立。其後,發生了另外三次的人大釋法,繼續反映中央政府已進一步插手香港司法機關的運作。
高官名人公開評案
除人大釋法外,香港政府官員的言論也把西環治港的目的展露無遺。二零一零年,一名老婦,靠法援在港珠澳大橋的官司上提出司法覆核,批評就興建大橋的環評報告有多處漏洞。二零一一年四月中旬,最高法院判老婦勝訴,當時的特區首長曾蔭權竟公然批評個別政黨濫用司法程序,阻撓基建進行,違反「不公開評論進行中案件」的原則,踐踏香港法治精神。今秋,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又擔當中央傳聲筒,公開以言論自由之名批評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對中央及香港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她又指:
如果當時的法官知道,特區與中央的關係站在哪的話,就不會犯此錯誤。
法治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豈有站錯之理?可見,梁的言論充分反映其對法治的無知以及站在北京立場,視香港司法為阻礙政府管治的「絆腳石」的觀點。
在「一國兩制」下,有聲音批評港人只看「兩制」而無視「一國」的前提。然而在現實中,卻是某些當權者藉著這些言論,去衝擊本港的法治精神。行政對司法的干預不斷升級,使港人安全感急劇下降,究竟我們要如何才能抵禦這股政治勢力,入侵我們的法治社會?
市民有責任監察政府
無疑,作為星斗市民的我們,要弄清司法和行政的爭議點確有難度。可是,在捍衛「三權分立」上,我們就有責任去監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獨立性。立法機關,最有代表性的固然是立法會,因此我們可以從立法會入手。以前,市民可旨意立法會去監察政府。現在,因左派勢力在立法會中佔盡優勢,我們不得不走出來,以人民的力量去監察議會,決不能讓破壞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案通過。
議會內,有泛民的議員奮力對抗;倘若議會外,也有齊心的公民一同抗爭,表達其聲音和訴求,或能對政府乃至北京作有意義的警醒和反抗。
請一同守護我們的法治,我們的香港!

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

多元和諧社會

我在1月8日將本文投稿至《輔仁媒體》,至1月9日下午仍未見他們將本文刊登出來,本來以為我是次投稿未能成功,但今天我上來輔仁媒體網,才發現他們已經刊登了我的文章!呵呵,按照他們對投稿的要求為「言之成理」,起碼我的文章算是言之成理吧!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09/2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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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不是一百個人講同一說話;和諧,是一百個人,有一百句不同說話之餘,而又互相尊重。」無綫電視劇集《天與地》

以上照片是我一位朋友拍下的,他並引述了《天與地》中的名句,放了上他們facebook

對於某些人來說,示威遊行總是不和諧的,衝擊場面似乎常常發生,更似乎容不下不同的意見,似乎意見相左就會遭報以噓聲,甚至乎粗口、暴力等等;可是,在今次元旦遊行中,殖民地時代的的香港旗與「毋庸舊殖旗」的標語走在一起,但雙方卻相安無事(我可以作証,因為朋友拍這照片時我正在旁邊一同遊行),這正正體現了「一百個人,有一百句不同說話之餘,而又互相尊重。」這種精神。

在每一個社會中,不同人有不同意見是十分正常的事,這是常識,但當某些人(及傳媒)將某些群組作某種標籤,然後將所有類似的人都歸類至該標籤時,他們又有否想過就算是同一政治/社會組織中的人,又或提出同一訴求的人,他們之間也可能會有著截然不同的價值觀?反梁振英人士有以香港人自居者、香港自治運動者和大中華主義者;持香港旗者不一定認同代表自治運動的龍獅旗以至香港獨立運動;甚至與我同行的朋友也與我有著不盡相同的價值觀:三位朋友都是以「香港人」自居,其中一位也是左派社會主義人士,而我則以「華人」自居及傾向信奉自由市場,然而,這些價值迴異無阻我們成為好朋友,也無阻我們一起走到街上高呼「梁振英下台」。

就算是同樣有著「香港人」這身份認同的人,他們的身份認同也不必源於同一「集體回憶」。記得遊行當天,A朋友手持G朋友於網上購買的香港旗仔遊行時,先曾後被一位貌似年逾六十的男士和一位貌似中年的女士問他哪裡有派發這旗,其後與他們交談時,得知他們與我的朋友之間有著不同的原因而仍愛著這面旗幟:男士說他是因逃避共產黨而游泳到來香港,他當年冒著被捕或溺斃的危險也要前往香港,可見他對中共統治的恐懼和對香港的自由的嚮往;女士說她小時候英國人沒有任何政策措施照顧她們,但也不會限制她們,給予她們自由,可是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卻限制了人民的自由,這使她發現殖民地政府(她稱之為「以前的政府」)原來遺留了「自由」這個寶貴的東西給人民,我相信對她而言,那舊旗幟正正代表著那失落了的自由;至於我那些「80後香港人朋友」,則從小受惠於香港政府於上世紀七十年代所施行的教育(九年免費教育)、房屋(十年建屋計劃)、醫療(廣建公立醫院)、廉政(成立廉政公署)等政策,而九十年代的公民教育則建立了他們的公民意識,對他們來說,香港是獨特的,香港人這身份也是獨特的。三代人,三種不同的經歷,造就了三種不同的看法,但他們也是「香港人」。

所謂一種米養百種人,七百萬人的社會上自然會有七百萬種不同的想法,這七百萬種想法中肯定充滿各種不同的對立面,難道就因此不相往來?立法會選舉中投給新民主同盟一票的我,卻有朋友是民主黨人,有朋友及同事投票給民建聯,甚至有朋友在親中共團體工作(而他和我及另一些投泛民票的朋友曾經合作!);我的一位天主教徒朋友與基督教徒朋友能做好朋友;還有我的基督教朋友能與同性戀者在同一組織合作了好幾年。這些例子正好說明,只要能互相尊重,價值的迴異並不會阻礙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交流,不同價值觀的人也可以當朋友。

但願有一日,香港能成為真正的和諧社會。

法治vs民生?


本人於2012年12月17日於主場新聞將此文章投稿,並已於同日獲刊登。現再將本文刊載於此。本文於主場新聞的連結: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法治vs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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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請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一事,再次引發了社會對釋法的議論。

反對釋法者認為釋法會破壞法治及高度自治,因為按照基本法第158條,只有在有關案件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即國防、外交)或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時,才可以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例如律政司司長曾提及的剛果案例子,即是涉及外交豁免權的案件,故釋法損害了由香港法院對本地案件作出判決的權利,影響司法獨立及高度自治;而支持者則認為,透過釋法,可以解決雙非子女及外僱的居港權問題,至於釋法對法治及高度自治的影響,他們似乎不怎提及,也許他們認為比起虛無縹緲的法治與高度自治,因雙非與外僱引起的(潛在)資源分配問題更重要、更切身、更實際。

好了,以上的內容是老調重彈,太多的報導與評論已提及上述正反雙方的論點了,可是,很多的報導與評論似乎都是將雙非/外僱居港與法治作對比,甚至李怡先生於1215日的蘋果日報評論也是以《不能為眼前利益偏離法治》(連結: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215/18102691),彷彿我們現正要在這兩者之間作出決擇。

其實,在這事件上,其實有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修改基本法。其實這方法早有人曾提出過,記得在新民主同盟的范國威參選早前的立法會選舉前,就曾經提倡「修法反雙非」,可是不知為何,這方案以乎不太能入傳媒的法眼,報導往往以雙非/外僱居港與法治的對比為中心,很少報導提及修改基本法一途,實在令筆者費解。

而令筆者更費解的是,這個既不會因違反基本法而破壞法治,又能解決完全解決雙非子女及外的居港問題的方案,居然也有人反對。

有些人認為基本法是憲制文件,不宜隨便修改,也怕今次修改之後「立壞先例」,導致將來有更多人提出各種修改。奇怪了,有錯就要改,這不是連幼稚園學生也懂得的常識嗎?現時是基本法明顯有漏洞,這是各陣營以及各位香港人的共識,既然大家都覺得有問題,作出修改是「隨便」的行為嗎?至於有人擔心會導致將來更多人提出更多修改,只要明白修改基本法所需的程序,就明白這是白擔心了。根據基本法第159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修改基本法須經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二多數、立法會三分二多數、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共四關,如果有人認為這四關很易過,那麼筆者也無話可說了。

也有人認為,釋法和修法也無不可,但釋法較快解決問題,經濟日報則曾提及修法則存在政治現實問題。我不知道經濟日報所謂的「政治現實問題」所指是甚麼問題,但釋法比起修法,最多只能較快解決問題,卻會再一次破壞法治。

不少香港人一直擔心香港不敵鄰近城市諸如上海、新加玻的競爭,但他們卻不知道香港面對激烈的競爭下仍然不倒,背後的原因是因為香港有著完善的法制,這是內地所有省市及新加玻所沒有的,但如果香港沒有了法制的優勢,就與內地一個城市沒有分別了,那其時,香港還憑甚麼與內地各省市及新加玻競爭呢?況且,要解決雙非和外僱問題,只要修改基本法即可,既然幾乎民意一面倒反雙非與外偏居港,只要各立法會議員、特首、港區與全國人大順從民意,即可修改基本法,那還會有甚麼政治現實問題?還是有些人別有用心,希望藉雙非與外僱居港案的良機,再一次讓人大釋法,製造人大可以釋法的慣例,以方便將來中央借釋法扭曲基本法的原意?

既可修法,何需釋法?

下次,如果有人提出釋法去解決社會問題時,希望各位讀者、傳媒能回敬一句:「何不修法?」。

似是而非的資本主義 - 回應陳婉容《窮罪》


本人於2012年12月10日於主場新聞將此文章投稿,並已於同日獲刊登。現再將本文刊載於此。本文於主場新聞的連結: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似是而非的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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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讀到陳婉容一篇名為《窮罪》的文章(刊於主場新聞及陳婉容的blog「沒有終點的旅行」),提到香港社會在資本主義下的貧窮。事實上,左派(重視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左派,非親中共的左派)知識分子往往把香港的貧窮問題歸因於資本主義,甚至很多人誤以為香港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這其實大錯特錯。現今的香港,是官商勾結的經濟。

資本主義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私有產權。如果香港真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那麼,當我們不想賣我們的房子時,人家是不可能買下你的房子,除非對方出了一個令你滿意的價錢,或者對方成功遊說你(遊說不包括威嚇強迫),可是,在強拍條例下,發展商只要購買了一幢大廈的八成業權,那麼他們就可以強行拍賣你的物業,美其名曰促進市區重建,但在資本主義的原則下,其實是侵害了私有產權。

而要令市場經濟運作順暢,競爭的存在就十分重要,政府的其中一個責任就是要促進市場競爭,可是,香港政府的政策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不僅沒有利用公平競爭法確保中小企不受大企業各種反競爭行為侵擾,還主動製造領匯這壟斷商;而商舖租金昂貴,特別一些大地主還兼營各行業,讓自己旗下商場中自己經營的商店不僅不用面對競爭,還不用擔心租金問題,如此為各行各業製造了"entry barrier",妨礙競爭,令中小企難以生存。這樣的市場,很自由嗎?當我們工作所得的錢,花費在住屋以至衣食等等,最後都是奉獻給那幾位大地產商時...等等...怎麼好像變了封建時代農奴社會般要繳稅給大地主?

其實,不平等的競爭,早在孩童就學時已經會遇見:當一些小孩的媽媽(或爸爸?)不用工作也不僅不用擔心家庭濟狀況,還可以入讀名牌幼稚園、幼兒中心、pre-nurseryplaygroup等等,並從小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時,另一些小孩的父母卻連工人也請不起之餘,儉吃儉用也不足以讓孩子報讀pre-名牌幼稚園、pre-nursery schoolplaygroup等等,也沒有機會參與各種課外活動,亦沒有時間看各種教育小孩成長的書藉以讓自己更懂得如何與小孩相處;到小學中學時,由國際學校、名牌私校、直資去到津貼學校之間有著巨大的質素差距,也有著更巨大得多的學費差距;然後到升讀大學時,有些人可以到歐美各地升學,但有些人卻要借學費/生活費去讀;大學畢業後,有些人要努力工作還錢時,另一些人卻有餘錢直接攻讀碩士學位,或者父母可以為子女安排好的工作機會。差距,由起跑線開始已經出現。

市場經濟就是要讓人們能在平等的競爭環境下進步,並讓經濟政策不受政府的資訊限制、官員無能(或無動機做好)、以及官員進行利益輸送所影響;市場經濟不是萬能,還有很多缺憾;市場經濟也不代表不照顧老弱貧病、不推行任何福利政策。但香港政府,卻是不斷違背市場經濟原則辦事的機關。這樣,能沒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