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勿為一時利益損害法治

筆者於12月22日將本篇文章投稿至《輔仁媒體》和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於12月23日本文獲其刊登,特此致謝。

《輔仁媒體》文章連結: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12/23/58272

蘋果日報網上論壇文章連結: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1223/5202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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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綜援申請人須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限制為違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人不滿新來港人士與本土香港人爭奪資源,並擔心會令大量新來港人士合法或不合法(如將資產轉移內地)地申請綜緩,對香港的社會福利資源造成沉重負擔,甚至因此案例一開而讓協助新來港人士的組織可藉此爭取其他社會福利。為此,有些人指責法官不應這樣判決,其理由卻以上述不滿與擔心為主,而鮮見有人提出法律觀點。筆者很明白他們的不滿和擔憂(事實上筆者也對此事的各種潛在長遠影響感到擔憂),但筆者認為即使如此,法官仍應按照法例和法律原則去判案,而不應將社會利益凌駕在法律之上。

所謂社會利益,本身並沒有絕對的標準,當中涉及不同的價值取向和不同人士之利益。誠然有人認為新來港人士不應有領取社會保障的資格,並認為他們影響香港長遠利益,但亦有人認為新來港人士與永久性居民同為香港人,也應有權使用社會福利,並認為是次判決對政府開支的影響輕微。由於不同的價值觀對社會利益的看法可以很不同,甚至互相衝突,故此,在判斷甚麼才符合「社會利益」,甚麼人提出的「社會利益」應優先處理時,就會涉及社經政策辯論和政治議程的設定。這些隸屬政治範疇的事情,是法院絕不應涉及的,正如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及,法院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地方;而且一旦法院涉及政治和政策,按照「社會利益」進行判決,司法就不會再獨立於行政,那麼他日行政機關或壓力團體也可以「社會利益」為由指示法庭按他們口中所說的「社會利益」判案,而一切「人權」、「自由」等也可藉「社會利益」為名透過法院打壓。司法獨立之所以為憲制民主和人權自由的基石,原因即在於此。

也許有人會認為可透過人大釋法去解決爭議之餘,又可使法官「按照正確的法律」進行判決,但倘若由行政機關提請人大釋法,就會侵害了司法獨立;而且基本法第158條只曾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的情況下,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換言之,之前由律政司提請人大釋法,本來就違反了基本法。如果我們讓這種事情一再發生,就會讓香港行政機關可藉此與中共政府合作扭曲基本法,讓基本法變成對他們有利的條文,而中共也可藉此去干涉香港政治。那其時,若中共和香港行政機關聯手透過釋法損害香港的福祉,甚至剝奪我們的人權自由時,司法機關就不能再成為保護我們的屏障了。

法治是我們一直希望爭取的憲制民主的基石,也是香港能夠興盛至今,而中共治下各城市一直不能超越香港的原因。放棄法治就等於放棄憲制民主,也就間接地支持了專制政治。倘若我們為了「社會利益」而放棄法治,就無異於為了治療癌症而處方會導致心臟衰竭的藥物,讓病人死得更快。故此,不讓新來港人士享有社會福利的正確處方應當是修改基本法,這個處方雖藥效較慢,但不會弄死香港,當然在這個野蠻政治當道的香港下,用一般的方法向政府表達訴求大概無效,那就迫不得已要用上非一般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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