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請勿未審先判


早一陣子,浸大數個學會尋找贊助事件成為熱話,事件詳情早在社交網站廣泛流傳,在此不贄;對於浸大相關學會的是非對錯,也已經被評論多次,筆者對此也沒有其他看法。反而,筆者想借此事談談自然公義。

「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是普通法中一個重要原則,涉及在審訊判決的過程中如何防止利益衝突(Nemo iudex in causa sua,註1)和如何讓審訊各方獲得平等的對待(Audi alteram partem,註2)。其中,Audi alteram partem指的就是在一個公平的審訊中,涉案各方均須有機會參與審訊和對相關指控及証據作出回應。

在今次事件中,在涉事的學會回應前,網民已經口誅筆伐。當筆者看見相關指控文章時,就想起有幾個問題,須待有關學會作出回應(或拒絕作出回應)後,才有可能知道答案:

一:這件事是真確還是流言?須知網上流言十分多,筆者本著求真心態甚至曾向其中一個學會的前幹事查問,可惜他似乎因事忙未有回應;

二:有關學會有否幹事知悉該店東主明哥的良心事跡?至起碼筆者不知道,如果相關同學並不知道,那就是「不知者不罪了」。也許有人會說在這麼短時間內有多個學會同時找他,就是因為他們知道明哥是派飯好人,但會不會其實只是某學會知悉那裡容易獲得贊助,然後將此事廣傳?當然,你也可以說就算是這樣他們也不對,但這種錯誤與明知明哥「資源不多仍派飯」的錯誤是兩種程度的錯誤,總不成誤將偷竊犯當成殺人犯處死了他後,然後說他犯法所以抵死吧;

三:那幾個學會找明哥時,他們是否知道已經有其他學會找過他?世上總有巧合的事,既然中獎機率極低的六合彩也有人中獎,那麼他們當中有些學會並不知道其他學會已經找過他也毫不出奇。

當然,暫時所見的涉事學會回應聲明幾乎並未觸及上述問題,除了浸會大學傳播學系學會的聲明指有關指控所稱的「浸會大學傳播學系學會幹事會」並不存在,而該會亦未有向明哥索取贊助,但單單這一點,如果沒有等各方回應就先行批評,就已經會冤枉了浸大傳播學系學會吧(假設該會沒有說謊)。

香港人珍視香港的法律制度,並對此引以自豪,但這次不少網民在評論事件時,忘記了在這個制度中,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讓涉案人物有機會回應,這個原則不僅用於法律程序,也用於傳媒。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記協專業守則》,「在事件有一定的重要性時,應讓受批評者有回應的權利。」(註3),事實上,有閱報習慣的人,也應會留意到當新聞涉及對某些人的指控,總會有被指控者的回應,又或有一句話提及曾找某君回應,但至截稿仍未獲回覆。筆者不知道令事件曝光的網民有沒有同時嘗試知會有關學會以讓他們有機會回應,也不知道有多少批評者有嘗試過從其他途徑了解事件的始末。如果沒有這樣做,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也已經造成了不公義了。可喜的是,那位網民後來將涉事學會的名字刪去,雖然遲了,但總算是有嘗試讓有關學會在面對公眾評論前有機會作出回應,也算是忘羊補牢吧

這件事令筆者想起了2006年徐步高槍擊案,案件發生後傳媒大肆抨擊徐步高,在警方仍調查事件,已經將之稱作「魔警」,雖云徐步高已死,無法回應,但這種情況下,至起碼也應讓死因庭先檢視各種証據確認遇害者死因,才下判斷吧。

網民本著義憤急於對不公事件作出抨擊,這是情有可原的,今次事件總算各方後來都有機會作出回應,看過回應後,大家可自行判斷事件。筆者只希望將來遇上這種事情時,盡量先待被指控的一方回應後才對事件作出判斷,免得不幸冤枉好人。



3:詳見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502&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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