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

法治vs民生?


本人於2012年12月17日於主場新聞將此文章投稿,並已於同日獲刊登。現再將本文刊載於此。本文於主場新聞的連結: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法治vs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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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請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一事,再次引發了社會對釋法的議論。

反對釋法者認為釋法會破壞法治及高度自治,因為按照基本法第158條,只有在有關案件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即國防、外交)或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時,才可以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例如律政司司長曾提及的剛果案例子,即是涉及外交豁免權的案件,故釋法損害了由香港法院對本地案件作出判決的權利,影響司法獨立及高度自治;而支持者則認為,透過釋法,可以解決雙非子女及外僱的居港權問題,至於釋法對法治及高度自治的影響,他們似乎不怎提及,也許他們認為比起虛無縹緲的法治與高度自治,因雙非與外僱引起的(潛在)資源分配問題更重要、更切身、更實際。

好了,以上的內容是老調重彈,太多的報導與評論已提及上述正反雙方的論點了,可是,很多的報導與評論似乎都是將雙非/外僱居港與法治作對比,甚至李怡先生於1215日的蘋果日報評論也是以《不能為眼前利益偏離法治》(連結: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215/18102691),彷彿我們現正要在這兩者之間作出決擇。

其實,在這事件上,其實有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修改基本法。其實這方法早有人曾提出過,記得在新民主同盟的范國威參選早前的立法會選舉前,就曾經提倡「修法反雙非」,可是不知為何,這方案以乎不太能入傳媒的法眼,報導往往以雙非/外僱居港與法治的對比為中心,很少報導提及修改基本法一途,實在令筆者費解。

而令筆者更費解的是,這個既不會因違反基本法而破壞法治,又能解決完全解決雙非子女及外的居港問題的方案,居然也有人反對。

有些人認為基本法是憲制文件,不宜隨便修改,也怕今次修改之後「立壞先例」,導致將來有更多人提出各種修改。奇怪了,有錯就要改,這不是連幼稚園學生也懂得的常識嗎?現時是基本法明顯有漏洞,這是各陣營以及各位香港人的共識,既然大家都覺得有問題,作出修改是「隨便」的行為嗎?至於有人擔心會導致將來更多人提出更多修改,只要明白修改基本法所需的程序,就明白這是白擔心了。根據基本法第159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修改基本法須經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二多數、立法會三分二多數、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共四關,如果有人認為這四關很易過,那麼筆者也無話可說了。

也有人認為,釋法和修法也無不可,但釋法較快解決問題,經濟日報則曾提及修法則存在政治現實問題。我不知道經濟日報所謂的「政治現實問題」所指是甚麼問題,但釋法比起修法,最多只能較快解決問題,卻會再一次破壞法治。

不少香港人一直擔心香港不敵鄰近城市諸如上海、新加玻的競爭,但他們卻不知道香港面對激烈的競爭下仍然不倒,背後的原因是因為香港有著完善的法制,這是內地所有省市及新加玻所沒有的,但如果香港沒有了法制的優勢,就與內地一個城市沒有分別了,那其時,香港還憑甚麼與內地各省市及新加玻競爭呢?況且,要解決雙非和外僱問題,只要修改基本法即可,既然幾乎民意一面倒反雙非與外偏居港,只要各立法會議員、特首、港區與全國人大順從民意,即可修改基本法,那還會有甚麼政治現實問題?還是有些人別有用心,希望藉雙非與外僱居港案的良機,再一次讓人大釋法,製造人大可以釋法的慣例,以方便將來中央借釋法扭曲基本法的原意?

既可修法,何需釋法?

下次,如果有人提出釋法去解決社會問題時,希望各位讀者、傳媒能回敬一句:「何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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